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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应如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个人诚信平台 来源:和讯名家 日期:2016/9/26 16:27:16 人气:
  信用体系建设对中国而言是一个全新课题,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手段,目前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路径及机制还存在一定的分歧,究竟应该怎样推进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建设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与中国毗邻、同属东方文化体系的日本韩国等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有哪些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为此,我们书面采访了澳大利亚ALH律师行创始人沈寒冰与韩国《联合侨报》总编王群,请他们从澳大利亚与韩国等发达国家过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谈中国应该如何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前不久,中国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加快信用领域的立法进程,两位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请介绍一下目前你们所在的国家在推进信用发展方面有哪些立法?是否已形成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

  沈寒冰:澳大利亚对于社会诚信的建立和维系一直非常重视,尤其是在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如《信息自由法》(1982),公共部门诚信与责任1995年法令、1998年的《预算诚信章程法》等。在一些以诚信为支柱的行业中,如律师,会计等等,澳洲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专业与道德准则标准, 以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另外,在许多其他立法中,也有专门关于诚信的章节,比如1995年证据法, 2001年公司法等。通过对政府官员,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应领域中的诚信行为进行法律规定,澳洲形成了较完备的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律体系,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王群:韩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最近十几年的事,在信用立法方面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相比,有不同的特点。韩国主要从对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信息的共享和使用进行规范。首先是宪法,韩国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对私人生活秘密及自由的保护。其次是韩国制定了涉及公共部门的法律以及适用于私人事业的部门法律,主要仿照的是美国和日本,基本建立了自己的信息保护体系。比较重要的法律有四个:《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公共机关保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共机关信息披露法》和《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其中《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与规章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

  2、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有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澳大利亚以及韩国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有哪些方面?一般以什么方式进行?

  沈寒冰:一般来说,失信行为均会留下记录,并且会成为失信主体试图进行信用相关的活动时的考量,比如银行贷款,或寻找工作。如果在法庭上撒谎,一旦被查出,失信主体可能面临伪证罪的指控。

  王群:在韩国,失信的话会受到很多限制。韩国的信用评级公司会根据全国银行联合会的信息,按1至10级对每个成年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如果被评为不良等级,比如7至10级,这一级的人想在银行贷款十分困难,信用卡也没办法用。尤其是9级和10级的人将被列为“金融债务不履行者”,即信用不良者,这些人的工资和财产将被冻结,并有可能会被法庭强制执行,将其财产进行拍卖。

  3、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呢?是如何实现共享而又同时约束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滥用的?

  沈寒冰:在澳大利亚,信用信息共享主要通过《信息自由法》以及以上提到的公共查询方式实现。澳大利亚有《1988 年隐私法》对隐私进行保护,并设有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其功能主要为监督并审查对于信息的使用,其中包括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在对破产信息以及呆帐坏帐信息的查询中,相关部门和机构不会透露除信用相关信息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以约束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滥用。

  王群:根据1995年的《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韩国采取两级架构三级共享模式进行信用信息管理,所谓两级架构,是指非营利性的信息登记机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公司,非营利性的信息登记机构包括一家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韩国全国银行联合会)和四家行业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有韩国信用担保基金、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和保证财团,以及主要从事个人征信的韩国信息服务公司、国家信息及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及韩国征信公司等。在信息共享上,韩国有三种模式:一是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报送给全国银行联合会,再由全国银行联合会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二是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共享;三是征信公司通过商业合同收集其他信息。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韩国的《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明确提出要防止信息滥用,保护信息主体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而且该法规定,信用信息的传播仅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之间进行,并遵守准确、最新、保密、责任明确等原则,以防范个人信用信息滥用。

  4、信用信息采集也是《指导意见》涉及的重要内容,你们觉得澳大利亚以及韩国有哪些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沈寒冰:澳大利亚要求申请破产者或有过呆账坏账的行为主体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且允许公众对这些信息进行付费查询。比如澳大利亚金融安全机构的破产注册信息搜索,以及信用历史搜索。另外,在澳洲运营的公司均需要进行商业注册,并生成一个独特的澳大利亚商业编号,可供公众查询。商业编号查询网站aubiz.net可查询公司的类型,注册日期,运营范围等相关信息。这些登记信息可以降低诈骗风险,并且使得行为主体更加主动遵守社会诚信。

  王群:韩国的信用修复与救助机制比较值得中国学习,韩国在2002年10月成立了信用恢复委员会,帮助那些信用不良的人重新恢复个人信用,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就是替这些人进行债务重组。如一个人拖欠多家银行机构的贷款,委员会可以帮其进行整合,重新确立还款年限,对银行利率进行减免。对于那些因疏忽而导致失信的人,只要能拿出相关证明,委员会可以为其快速恢复信用。如果信用不良者在没有恢复信用前出现患病、事故等特殊困难,委员会还可以为其提供小额紧急贷款,这种救助机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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