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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构建“诚信中国”
作者:李勇 巩霞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日期:2013/12/20 10:36:36 人气:
    【核心提示】制度是中性的,如果能够把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那就能激发人性善或者人类社会共存所需要的品质;反之,则容易使好人办坏事。因此,我们需要用制度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防止人性失律。在具体路径上,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两种制度建构来实现。

改革由问题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当“孩子让座时车辆急刹车,老人摔倒向让座者索赔”等类似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信用领域所呈现的种种问题已然将制度层面的征信体系改革推到了风口浪尖。不可否认,个人自律层面的诚信行为依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弘扬正能量的重要作用,据媒体报道:“今年10月21日,贵州修文县龙场镇新寨村六十多岁贫困村民周明菊,来到县农村信用联社小河沟分社,还清了已故丈夫刘某某1995年10月借的贷款本息6600多元。”周明菊这位贫病交加的老人用行动印证了诚信是做人的原则。但仅仅依靠个人自律,已无法应对整个社会领域存在的信用危机,必须依靠制度化的改革来防止人性失律,并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

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有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以制度的方式培养人的习惯,调整人的理念,中国古人就有深刻认识。早在周朝,养老的礼仪就已成定例,守孝三年的制度更是固化了中国人以孝为先的理念,为中华民族孝道文化的形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度来激发人性中的善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国外也有一些国家用制度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德国为规范闯红灯这一失律行为,就通过制度化的构建将闯红灯者的行为与个人诚信档案相连,一旦闯红灯,将面临罚款、车险费的增加以及申请银行贷款利率提高的处罚。

人性属于道德的范畴,道德可以分为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愿望道德是一种实现社会生活幸福的高标准,比如见义勇为、舍己为人;而义务道德是一种保持社会生活有序的低标准,比如遵守规则,遵守法律等。当前很多人认为,我们能要求别人执行的只能是义务道德,而不能对愿望道德有所要求。但实际上,我们也不能让愿望道德随意发展,仍然需要在一定的界域内对其进行制度化的建构。制度是中性的,如果能够把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那就能激发人性善或者人类社会共存所需要的品质;反之,则容易使好人办坏事。因此,我们需要用制度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防止人性失律。在具体路径上,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两种制度建构来实现。

一、褒扬诚信的制度设计。褒扬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核心,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褒扬诚信的社会风尚,是实现“诚信中国”的重点。

这首先需要设置多元化的奖励举措来弘扬诚信文化,构建全民守信的氛围。要实现全民守信的良好氛围,必要的奖励措施是不可或缺的,奖励的形式应努力实现从物质到荣誉的转变。对于征信个人、见义勇为个人,要给予一定的荣誉,而这些荣誉要与其个人信用评级挂钩,提高社会主体的守信意识。

其次,完善我国的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制度,激励人们见义勇为。要明确国家补偿义务,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国家应制定明确的补偿范围、标准以及规范的赔偿程序;同时,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制度。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特别是保障见义勇为者在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牺牲后其家属的权益,国家及政府应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制度。

再次,以证据规则保障诚信者的权利,重塑敢于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当前多数人不愿见义勇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害怕因见义勇为而承担责任。需要用证据规则进行保障,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出对举报者不利而对见义勇为者有利的处罚决定。这对于重塑被扭曲的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

最后,通过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推进全民守信的新格局。新闻媒体在报道见义勇为行为时,要多发现正面的宣传材料,而不是围绕有争议、负面影响较大的反面材料报道,推进全民守信新格局的早日实现。

二、惩戒失信的制度设计。柔性的惩戒制度设计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个人信用账户,促进个人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账户的形式实现。该信用账户类似于我国的银行账户,但适用范围应大于后者。具体而言,个人信用账户应涵盖用户的身份证信息、投资情况、借贷情况、社会公共信息等内容。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诚信。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政府应努力推进信息公开化进程,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三是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强化监督作用。搭建联合征信数据库系统平台,探索建立公民、法人诚信档案,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管。通过对失信者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披露、曝光,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真正发挥对失信者的约束惩戒作用。

刚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国,发展完善于美国,如今该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当前我们也需要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来保障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具有秩序价值。欧洲多数国家的地铁与城铁无人检票,但会有人在不固定的时间查票,如果查到逃票将会重罚。而在我国,即使有人检票,仍有人逃票。因为,即使被查到,也只不过补票而已。换句话说,在我国逃票的人没有任何损失。从警示的角度出发,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引导价值。由于赔偿的数额大于实际损失,会引导更多的人避免同样事情的发生。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正义价值。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性,还有惩罚性。这样既保护了被害人,也彰显了正义价值。我国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特别注意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制定以及如何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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