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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问题深度挖掘:何以重建?何以坚守?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13/11/12 10:21:42 人气:

   近年来,诚信在中国并非新鲜话题,但随着社会诚信危机日益严重,这个话题依然常谈常新。而且,每个人都能体会到中国社会陷入社会信任不断降低与社会信任重建艰难的困境。人们的信任虽然从过去和当下的经验中来,但却是指向未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失去信任就是失去未来。  

    对社会诚信问题的深度忧虑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不但以数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也使国内外消费者对中国的食品安全产生全面的信任危机。

    这件事对我震动极大,加之随后中国社会各个领域诚信问题频出,从社会中介腐败、食品安全危机、婚托、医闹、学历造假、学术造假、统计数字灌水、“权力掮客”等等,社会诚信危机好像无孔不入、无处不在。这更引发了我对中国社会诚信问题的深度忧虑。

    从传统道德发展来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诚信一直被视为立身之本,是人际交往的首要准则。无论是个人、企业和政府,都离不开诚信。孔子曾说:“民无信不立。”韩非子也说:“巧诈不如拙诚。”

    从社会政治发展来看,诚信是立国之基,国无诚信不稳。诸如明清时期的文字狱,统治者用谎言罗织罪名、打击异已,造成历史性的灾难。而其腐败不堪的官场,更是将社会诚信引至低谷,成为明清王朝走向灭亡的起点。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社会风气很好,是一个比较诚信的社会。但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以后,各地谎报生产指标,造假之风盛行。而“十年动乱”期间,更是使原本互信的社会人际关系逐步走向冷漠,甚至走向猜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确认“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中国重新走上了务实求新的道路。

    20 世纪 90 年代,改革开放继续深化,整个中国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取向再次发生重大变化。近年来,在各种利益驱动下,多领域造假丑闻频发,比如“周老虎”事件、曹操墓之争、三鹿“毒奶粉”事件、蒙牛“诽谤门”、唐骏“学历门”、张悟本及李一事件等,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度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讲,诚信是重要的社会资本。一个充满诚信的社会,交易成本比较低。反之,成本将会不断加大,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诚信链条的中断和损害,严重破坏了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规则。诚信缺失会造成交易主体不被对方信任,限制交易主体自身发展,为防范交易风险被迫增加交易成本。

    而事实上,这几年社会诚信的缺失,已使中国经济秩序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甚至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损害了国家声誉。

    更严重的是,世无诚信不宁,诚信缺失使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比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造成无数个人身心伤害,家破人亡,大量企业举步维艰。诚信缺失还使得一些人靠骗人暴富,也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导致公众对社会和政府产生强烈不满,直接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   

     2011年年底,中国商业出版社推出的《中国社会诚信危机调查》,从个人、商业、公权力三个层面,用深入调查和深度访问,揭示中国社会存在的诚信问题。在书中,针对到处蔓延的企业“造假顽疾”,呼吁要加强行业的监管。在公权变异的诸多乱象中,呼吁要“时刻对公民的权益保持敬畏,时刻对权力来源保持清醒”,提出“公权不能造假”的公权伦理最底线。在个人诚信中,提出个人作为社会细胞,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提出对一些群体个人社会诚信的迫切要求。

    一个最基础的观点,就是首先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以法治为前提,遵循强化道德引领与完善利益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提高政务诚信水平为引领,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诚信建设。

    首先,以法治为前提,确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要化解当前的社会诚信危机,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但根本还是靠制度,通过一种比较公正的制度安排和社会保证机制,依靠对法律系统、制度系统和规则系统的信任,减少和消除行为主体对自身安全和利益安全的顾虑。

    建立社会信任机制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约行为的成本,增加不守信的市场代价。最终使失信者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乃至承担刑事责任,减少不守信者的投机心理。

    其次,发挥政务诚信的社会引领效应。当前,应以增进民主、响应民意、保障公益和维护公正为着力点,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使之真正成为社会其他领域诚信建设的先导和表率。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理顺党政关系,优化权力结构,完善监督体系;以党内民主引领和完善人民民主,逐步形成对公共权力激励与约束有效平衡、权位高低与约束力度相称的体制机制;响应民意是政务诚信建设的人本指向。政务诚信建设,必须以提高响应民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重要目标;保障公益是政务诚信建设的基本任务。能否真正保证“权为民所用”,是最终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

    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应该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重要的引导作用。

    第三,建立科学统一的社会征信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征集——评价——查询系统,可以更好地解决现代社会各类人际交往大幅度增加所引致的信用信息供不应求和交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建立以互联互通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为基础的公共信息平台全国个人诚信综合管理平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借助社会征信系统的信息支持,依法追究失信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惩治,改变守信与失信的机会成本严重扭曲的现状,使守信者获得公允回报,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依此形成褒奖诚信的刚性行为导向。

    在社会征信系统中,应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对公权力失信,更应具有威慑力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只有政务诚信的问题解决了,对其他领域的诚信才会有更积极的推动。

    第四,进一步优化调整社会维信结构。大力推进社会建设,保障和引导民间性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使城乡社区、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社会职责的分担者、合作者和监督者。逐步改变政府承担过多维信责任的状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维信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特有优势,适应现代诚信建设的社会环境变迁,有效弥补传统社会中的宗族系统逐步消解留下的社会空间,深入调整过度行政化造成的维信结构失衡。

    当前加强诚信建设,应大力挖掘和发挥社区、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维信潜能,努力使之成为推动现代诚信建设的新型社会载体。

    第五,注重道德教化,加强诚信教育。只有当诚实守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时,失信行为才会受到强烈的公众谴责,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才能真正确立;只有当诚实守信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时,守信才能成为自觉行为;只有全民信用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信用体系建设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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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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