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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居住证办理:挂钩个人信用很不妥
作者:yuan 来源: 日期:2013/4/2 10:23:28 人气:
 新闻背景:

    4月1日起辽宁省开始实施新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寄住人员,只要持《居住证》就可享受申领驾证、子女就学、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等“市民待遇”。不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作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媒体论道:

    不办居住证算什么“不良信用”?

    如果只看这新闻的前半截,绝对是一则好消息,在很多地方流动人口还在为“市民待遇”呼吁的时候,辽宁能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了政府责任。但看到后半截,就让人大有惊诧莫名之感。

    用人单位或企业等提供虚假信息,算是“不良信用行为”还多少能理解,个人不办这个证,都算是“不良信用”,这是哪门子道理?设想一下,谁要是跑去辽宁找份工作,因为各种原因耽误了办这个证,什么违法违规的事都没干,凭空就在档案里多了个“不良信用”记录,这是多么可怕的事。

     这种“强买强卖”的思维,实在是有把好经念歪了的嫌疑。前些年很多城市的暂住证之所以饱受诟病,就是因其重管制而轻服务,为了管住流动人口,强迫所有人办证,不办证就通过各种手段刁难苛责。现在升级换代的居住证,更侧重于公共服务,其背后的管理思维,不能还停留于管制的阶段。让流动人口主动积极地办证,更多要通过服务来吸引,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其实,只要真能在子女入学、社保等诸多方面,让流动人口享受更多便利和服务,不用强迫,人们都会抢着去办。如果这个居住证真能承载着更多权利,办起来又不麻烦,不去办这个证,受损失的就是流动人口自己,相信没谁会那么傻。

    但退一步说,即便是有人不愿意办这个居住证,和诚信也没什么关系。这种不办居住证就算不诚信的做法,本质上仍是一种歧视。事实上,流动人口享受这些均等的公共服务,是应有的权利。

    后年开始,全国将建立以身份证为基础的信用代码制,必须警惕类似这种政府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动辄把一些不相干的问题和公民信用挂钩的做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就是一个公民和企业的无形资产,任意侵害个人信用的做法,事实就是对私权的一种侵犯。

    推行居住证制度,本意是通过逐步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实现公民权利的回归。但辽宁的这个新规,却埋下了伤害另一种公民权利的隐患,这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希望当地政府三思,把居住证真正当成公共服务的载体,而不能夹杂过多管制人口的“私货”。(新京报 敬一山)

    居住证挂钩信用记录不妥

    理想化的状态,是政府充分实现其承诺,让主动登记的流动人口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辽宁等地积极推行“居住证”,难能可贵。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释疑和改良都是必不可少的回应方式。

    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寄住人员,只要拿着《居住证》就可享受申领驾证、子女就学等“市民待遇”。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通过政策法规的方式对“市民待遇”予以保障。

   “居住证”并非辽宁的首创。早些年,在上海、广州、成都等地也都有相似的政策推出。但是,辽宁的“居住证”制度,在适用人员范围、享有福利范围等方面,相较之前的地方实践都有很大扩展。从民生保障的角度观察,这一制度体现了改革的方向,应予肯定。

    流动人口也有了“市民待遇”,本是一条利民的好消息。遗憾的是,这一制度中的罚则却引发了不少质疑。因为“办法”将《居住证》的申报、领取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绑定在一起,使得一个“赋权”的政策兼具了执罚的功能。

    比如,“办法”明确,“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领;逾期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尽管这里的“信用罚”必须以“责令改正仍不补登补领”为前置条件,看上去执罚相对宽松,但仍有网民认为,强令领证是“良民证”的再现。作为“赋权”的“市民待遇”,本是政府的义务,而非流动人口的责任。若强制推行难免让人怀疑,这一政策的初衷究竟是保障基本民生,还是方便治安管理?若是前者,主动权理当属于流动人口——权利可以接受,也可以放弃。

    理想化的状态,是政府充分实现其承诺,让主动登记的流动人口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这样一来,经由口耳相传,定能打动那些本有怀疑甚至抵制情绪的人群。主动申领,较之强制登记,也将大大减少政策的执行阻力。

    质疑声浪最大的还在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人。“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以及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将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让这些义务主体颇感困惑的是,如何认定“谎报”“瞒报”?被雇用人或租房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因用人单位或房屋出租人未能识破而上报,这是否属于“谎报”“瞒报”?

    一个新出炉的制度,自然不可能尽善尽美。批评和质疑不是要阻碍改革,而是要帮助制度在改变中逐渐完善。1958年颁行的《户口登记条例》,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特征,已不适应时代要求。辽宁等地积极推行“居住证”,难能可贵。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释疑和改良都是必不可少的回应方式。期待辽宁居住新政能在争议中走得更好、更远。(京华时报 王琳)

     居住证更应该是居民的权利凭证

    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将被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在案,此前闻所未闻,是否合适,需要考究一番。

    首先,什么是不良信用行为?不讲信用有很多种,轻微的像说话不算数,重一点的像违约,比如到了还贷时间不还钱。更严重的像欺诈,故意骗人。从报道看,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有欺诈性质,列入不诚信档案符合常识。但个人不办证,也要列入不诚信档案就有些匪夷所思了。不办居住证既不是说话不算,也不是违约,更不是欺诈,怎么能说是不良信用行为呢?

    有人可能会说,不办居住证违法,违法是更大的污点,性质更坏,所有违法都当然应算不良的信用行为。这又是在混淆概念,其实违约和欺诈两种不讲信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属于信用行为。比如,杀人、抢劫、偷盗等诸多违法与信用并无关系。所以,以违法为由认定不办证属于不良信用行为也不成立。

    如果再深入一点,不办居住证究竟算不算违法也值得分析。从当地规定看,办居住证似乎是强制性的,因为只有强制义务在不履行时,法律才能制裁。其他的义务,比如倡导性义务,通常是不制裁的。当然,履行了这一义务也会享受相应的权利,像“市民待遇”等等。这与纳税有点类似,纳税是你的义务,履行了义务你就能享受相应权利。一个地方要设置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必然会限制人的权利,根据立法法,要限制人的权利必须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依据才行,交税作为强制义务有法律依据,地方强制性办理居住证的上位法依据何在?何况,办居住证更应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就像身份证一样,办了有很多好处,不办权利会受到很多限制,几乎寸步难行;而对于没办的人,只能敦促其尽快办理,并不能处罚。

    总之,将不办证与信用处罚挂钩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办居住证,管理者应由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办证不应是强制性义务,而应是权利,最多是倡导性义务,不能靠强制,而应靠管理者亲民而务实的服务促成此事。(成都商报 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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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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